考试是学院对学生参加教学活动情况进行评价的一种手段,也是教学过程当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必要环节。为了端正考风考纪、杜绝考试作弊,特制定本标准。
一、各门专业课程结束时都要进行考试。
二、各课程应同时做好A、B二份试卷的命题工作,并附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试题的深广度和难易度应与教学大纲的要求相适应。试卷经教研室主任、教学副院长审查签字后,送教务处考试中心任选一份作为期末考试用,另一份试卷及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留作补考用。考试试卷不得连续重复使用。
三、补考成绩按卷面实得成绩评定,并在成绩单上注明补考字样。
四、加强考场管理,每个考场必须有两名教师监考。监考教师必须认真履行《考试规则》,认真巡视检查,维护考场纪律。对于不履行《规则》的监考人员,按有关条例处理。补考考场纪律同考试一样,加强监督检查。补考课程阅卷评分要求及方式与考试一样,不得降低标准。
五、对考试和补考课程的试卷质量、评分情况,院教学督导委员会进行抽查。
六、学生缺课、缺作业超过三分之一者,经常抄袭他人作业且屡教不改者,平时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期末考试,考试成绩按0分计,任课教师在成绩报告单上应注明情况。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七、缺考的学生成绩按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考试不交试卷者,按违反考场纪律处理,成绩按零分计,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院教学督导委员会认定为作弊、违纪的学生,给予通报并将违纪学生处理结果通知任课教师,任课教师不再评定其成绩,并在成绩报告单上注明作弊或违纪。
八、考试(补考)期间不批准事假。补考不办理缓考。不经批准不参加考试,按缺考论处。
九、编制考卷教师要做好试卷保密工作,不得泄漏。对考卷的保管、保密要有保证措施和制度,严防丢失和被盗窃,否则追究有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十、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