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财经大学本科生成绩评定与考核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6-08-29 点击数:

 

兰州财经大学教务处文件

兰财大教字〔201627

成绩评定与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旨在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学习效果,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激励和督促学生系统地掌握所学知识,促进良好学风的形成。根据《兰州财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成绩评定与考核工作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考核要求

1.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习(实训)及论文或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和选修课,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必须按规定参加考核后,才能取得学期成绩和学分。

2.学生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期考核成绩为不及格(不合格):

1)一门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累计缺课达到该课程学期计划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2)一门课程未提交作业、未完成实验(在课程结束前两周仍未补齐)等,或作业、实验等为不合格者。

任课教师应根据上述条件,在学期考核前审查学生的考核资格,列出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一式两份,一份报学生所在学院(部),一份提交教务处考务科备案。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若擅自参加考试,成绩无效。 

3.考试期间,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因病请假必须持校医务室或校医务室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并在课程考试前经学院(部)院长(主任)签注意见、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缓考。缓考课程减少一次重考机会。

凡擅自缺考者,按“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4.除教务处、各学院(部)统一安排的考试课程外,其余课程的考核一般应在课程结束后的机动时间内进行。

第二条考核方式

成绩考核的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由教务处与开课学院(部)根据教学计划确定。

1.考试一般以闭卷、笔试为主。根据课程的不同性质,也可以采用口试,或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考查主要通过课外作业、课堂讨论、小测验、小论文(设计)、实验报告等平时考核的方式进行,亦可进行开、闭卷考试等。小测验不得事先通知学生准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小时。教师对学生的课外作业、实验报告等要认真批阅,必要时可对部分学生进行质疑,以判定学生独立完成的程度和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

3.专题报告、毕业论文(设计)等综合性较强的实践环节,可采用评阅、答辩等方式进行考核。

4.实习(实训)成绩,一般根据实习(实训)态度、实际操作、报告、总结、考试等进行综合考核。

第三条成绩评定

1.课程的学期成绩,考试课程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结合平时成绩用百分制进行综合评定。理论课程的平时、期中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一般为30-40%,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平时、期中、技能的成绩比例可提高到50%。具体执行比例由各开课学院(部)统一规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2. 每学期开学前,任课教师需登录“教务管理系统”,自行打印“兰州财经大学学生成绩登记表”(空表),以便上课考勤并记录学生的平时成绩和期中成绩。

3.任课教师在期末考试后一周内,将学生该课程的平时、期中、技能及期末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系统根据课程属性、成绩核算比例,自动计算生成学生课程综合成绩。

4.任课教师必须按时完成课程、环节成绩录入工作。因故无法按时完成,必须向开课学院(部)履行请假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做好补录工作。成绩录入错误时,必须及时汇报开课学院(部)院长(主任),并将签署意见的“兰州财经大学学生成绩异动表”报教务处批准后,填报正确成绩。

5.不及格重考(补考)或重修课程考试结束后,阅卷或任课教师要及时向开课学院(部)教学秘书提交不及格重考(补考)或重修课程考试成绩单一式两份,一份用于成绩录入,一份报教务处备案。“辅导+自修”方式重修课程考试成绩必须向教务处提交含有重修课程成绩登记表的“兰州财经大学重修课程授课日志”。

6.教师在阅卷中发现考卷异常时,应及时向开课学院(部)院长(主任)和教务处汇报,并会同学生所在学院学院(部)院长(主任)认真进行核查,作出处理。教师不得擅自给学生加、减分数。否则,一经认定,按教学事故处理。

7.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8.体育课的成绩应根据学生的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四条成绩管理

1.成绩一经评定,无论笔试还是口试,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学生不得以任何方式找教师索要分数;否则,该门课程期末成绩以零分计,综合成绩认定为不合格,并进行通报批评。

2.成绩评定后,除因工作需要并经成绩管理部门批准,任何人(含任课教师、成绩及试卷保管人员、学生)不得私自翻阅、查看、涂改学生试卷成绩。若有违反,一经核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综合成绩评定考核为不及格者,按照兰州财经大学重修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4.学生对试卷成绩有异议时,应写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部)和开课学院(部)领导签字同意,由开课学院(部)组织有关人员成立试卷复核小组,对试卷进行复核。复核只核定试卷评阅是否有漏判和核分错误,不得重新批阅试卷。经复核确需变更成绩的,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填写成绩异动申请表,开课学院(部)分管领导加注处理意见并签学院(部)公章,报教务处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成绩异动变更手续。

5.教务处不针对学生个人办理成绩查询业务。成绩有异议时,学生需提交书面申请,在所在学院(部)教学秘书处查询成绩。若不能解决相关问题时,由学院(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教学秘书在教务处考务管理科办理成绩查询业务。

6.学生需用成绩单时,由本人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按相关提示打印相应学期、学年或入学以来有效成绩单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教学秘书审核后盖学院(部)公章,再到教务处加盖“兰州财经大学教务处成绩专用章”,方可使用。

7.学生毕业时,学生所在学院(部)教学秘书以行政班级为单位,打印学生入学以来档案成绩单一式两份,加盖学院(部)公章后,送教务处盖章。一份按行政班级装订成册,交教务处汇总后送档案馆存档,另一份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中途离校的学生,也应将一份成绩单装入学生本人档案,另一份随原班成绩单一起存档案馆。

8.有关单位或机构因工作需要需查阅学生成绩单时,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相关介绍信函,并经教务处分管领导批准后,在教务处办理学生成绩查询和证明业务。学生成绩保管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办理学生成绩查询和证明业务。

9.学生考试试卷、实验课实验报告、毕业论文(设计)等由开课学院统一封存保管,指定专人负责,不得遗失。凡与学生成绩考核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由开课学院(部)教学秘书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10.已毕业学生成绩考核资料各开课学院(部)应保留两年。两年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1.学生要及时主动了解自己的各科成绩。每学期成绩公布后,学生应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本人成绩,了解学期、学年及入学以来各课程成绩、已获得学分绩点及相应的平均学分绩点。

12.学生所在学院(部)要及时了解学生学业进展完成情况,对于不努力学习的学生和不及格课程较多的学生,各学院(部)应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根据学业预警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学生学业成绩的预警工作。

13.若学院(部)记载的成绩与教务处记载的成绩矛盾时,以教务处记载的成绩为准。

第五条附则

1.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兰州商学院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办法》(兰商教字〔20052号)同时废止。

2.本规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兰州财经大学教务处(章)

2016715

 

 

 

 

 

 

 

 

 

兰州财经大学教务处             2016715日印发

 

地址:兰州市薇乐大道4号(和平校区) 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496号(段家滩校区)  电话:0931-5252100   邮箱:lzufegsglxy@163.com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2137号